2006年04月12日
京發改[2006]525號
簽發人:張萬恒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發改價格[2005]1205號)的通知規定,我們對《北京市政府定價藥品目錄(暫行)》(京發改[2004]1224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北京市定價藥品目錄》,經市政府審核并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列入我市定價范圍的藥品
(一)2004年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醫保目錄》)內屬于非處方藥的劑型。
列入《醫保目錄》的藥品,既可作為非處方藥又可作為處方藥(“雙跨”)的劑型,以及部分規格屬于處方藥、部分規格屬于非處方藥的劑型。
(二)增補進入《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5年版)》的藥品。其中,屬于處方藥的所有劑型,含未列劑型,均納入我市定價范圍;屬于非處方藥的劑型,《醫保目錄》所列劑型納入我市定價范圍。
(三)《醫保目錄》以外的麻醉藥品(包括按麻醉藥品管理的藥品,下同)、一類精神藥品。
(四)醫院制劑中的標準制劑。
二、定價形式和內容
(一)列入《北京市定價藥品目錄》的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形式,定價內容為零售價格,具體定價形式為最高零售價格,即經營者可以向下浮動價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為零。
(二)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實行政府定價形式,定價內容為批發價格、零售價格,由我市按照規定辦法制定公布。
(三)醫院制劑中的標準制劑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對我市定價的政府指導價藥品,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我市已經制定公布過價格的,按公布價格執行;未制定公布價格的,在我市定價前,經營者可暫按市場實際價格執行。
(二)對列入我市定價范圍的藥品,我市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非處方藥品定價目錄及《醫保目錄》品種范圍變化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三)中藥飲片、民族藥不再列入《定價目錄》,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由行業協會進行行業監管,并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和社會平均成本定期發布指導性價格。
(四)醫院制劑中的標準制劑由我市公布統一最高零售價格,非標準制劑由醫療機構按北京市醫院制劑價格管理辦法核算制劑價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未列入我市定價范圍的藥品,除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藥品價格的監測,及時掌握市場藥品價格水平的變動情況;同時加強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定價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四、上述規定自2006年5月10日起執行。《北京市政府定價藥品目錄(暫行)》(京發改[2004]1224號)、《關于印發北京市政府定價中藥飲片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發改[2004]860號)、《關于印發2005年北京市政府定價中藥飲片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05]820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