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3月31日 |
京發改[2008]557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規定,現按照《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制定并公布頭孢羥氨芐、護肝片等藥品價格(附件1、附件2),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文件規定,大容量注射劑在價格上不區分注射用水、氯化鈉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劑(液)類別。小容量注射劑在價格上不區分容器類型和材料差別,裝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價格上不予區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劑統一價格執行;大容量注射劑以同容量規格的玻璃瓶為價格基礎,原則上按塑料瓶最高加2元、軟袋最高加4元執行。 二、瓶裝、盒裝和袋裝口服固體制劑,原則上價格不區分包裝材料差異,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裝單位統一價格執行。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2008年4月3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