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計價格[2002]28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物價局:
根據國家現行藥品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對藥品實際價格的調查情況,經廣泛征求社會有關方面意見,我們制定了復方氫氧化鋁等西藥的最高零售價格方案(詳見附表),現印發你們,請抓緊貫徹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價格的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品種(按藥品通用名),共199種。其中,92 種藥品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價格(見附表一),規定價格從2003年1月15日起執行;107 種藥品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價格指導意見(見附表二),各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以此為基礎在上下5%的浮動幅度內,于2003年1月30日前制定公布本轄區內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劑型和規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與表列代表規格品保持合理比價的原則提出意見,在本通知下發后1個月內報我委,由我委核定并統一公布價格;我委制定公布價格前,可暫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執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最高零售價是指通過國家GMP驗收并取得GMP證書的生產企業執行的價格。GMP企業名單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藥品GMP公告》為準。進口藥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規定的GMP價格執行。擁有產品專利權的企業,可按照附表備注的原研制藥品所對應的價格執行。
四、申請單獨定價的企業按規定的程序申報。在單獨定價前,須按本通知規定的價格執行。
五、凡屬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目錄未列劑型、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為非處方藥品(OTC)的,自批準之日起,該藥品改由企業自主定價,原規定價格不再生效。
六、已過專利保護期與國內仿制藥品差價超過規定幅度的原研制藥品,本通知公布的價格為臨時價格。上述原研制藥品價格將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則,經專家評審后重新核定其價格。
七、本通知下發后,各地要抓緊制定當地的價格方案,并向社會公示。同時要加強對上述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附表一:一、92種西藥最高零售價格表
二、107種西藥國家計委制定最高零售價格指導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