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注[2006]252號 |
2006年06月13日 發布 |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成都利爾藥業有限公司的甘露聚糖肽系列產品專利保護的請示》(川食藥監〔2006〕56號)收悉?,F就藥品注冊與知識產權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端幤饭芾矸ā贰ⅰ端幤饭芾矸▽嵤l例》以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藥品注冊的條件是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并不要求對注冊藥品進行專利審查。 二、實施藥品注冊是對所申報藥品是否符合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要求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國家局發給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持有人能否生產經營所申報的藥品,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國家局發放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并不會構成對藥品專利權的侵犯。 三、國家局高度重視藥品知識產權,為了保護和尊重知識產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對涉及藥品知識產權的問題作出規定,要求申請人對所申請注冊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說明;如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此外,在藥品注冊過程中,國家還會將涉及的專利告知藥品注冊申請人,以提示其關注專利問題,并提醒可能發生的專利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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