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廳(局),衛生廳(局):
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現將戒毒治療中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戒毒治療中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與購買
(一)申請人(醫療機構或戒毒機構)開展戒毒治療業務如果需要使用美沙酮口服溶液(10ml/支,麻醉藥品)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下發的關于《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簡稱“印鑒卡”)管理規定》(衛醫發〔2005〕421號)申請辦理“印鑒卡”。
公安部門設置的戒毒機構申辦“印鑒卡”(戒毒治療使用)的規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申請人開展戒毒治療業務,應當憑“印鑒卡”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區域性批發企業)購買美沙酮口服溶液;經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憑“印鑒卡”可以到全國性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全國性批發企業)或其他單位購買美沙酮口服溶液。
申請人購買美沙酮口服溶液時,應當出示以下證明文件:
1.印鑒卡。
2.加蓋醫療機構公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其戒毒診療業務的證明文件。
4.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
銷售單位應當仔細核實內容以及有關印鑒,審查無誤后方可售予美沙酮口服溶液。
(三)申請人開展戒毒治療業務或對阿片類成癮者進行對癥治療如需要使用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丁丙諾啡制劑或鎮靜安眠藥時,應當向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或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購買,購買時出示以下證明文件:
1.加蓋醫療機構公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2.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其戒毒診療業務的證明文件。
3.法人委托書(注明經辦人身份證號碼)。
4.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交驗身份證原件)。
銷售企業應當仔細核實內容以及有關印鑒,審核無誤后方可售予第二類精神藥品。
(四)申請人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不得自行提貨。
(五)申請人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不得使用現金交易。
二、藥物維持治療中美沙酮口服溶液的管理
(一)美沙酮口服溶液的配制
1.開展美沙酮維持治療應當選用美沙酮口服溶液(規格:1mg/ml,5000ml/瓶)。
2.申請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的配制單位應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注冊標準(WS1-(X-514)-2003Z)進行配制。
3.申請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申請人(醫療機構或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附件1),并報送有關資料(附件2)。
4.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人關于美沙酮口服溶液的配制申請后,對申報資料不全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資料,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報資料齊全或申請人按照要求全部補正資料的應當在5日內予以受理。
5.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在10日內完成現場考核,考核合格后于5日內下達同意開展《美沙酮口服溶液試制批件》(附件3),同時為申請人辦理試制用美沙酮原料藥的調撥手續,并通知當地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6.接到檢驗通知的藥品檢驗所,應當在40日內完成連續3批樣品的檢驗,出具藥品檢驗報告,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收到的藥品檢驗報告進行審查,合格的,5日內發給《制備美沙酮口服溶液備案批件》(附件4)。
8.《制備美沙酮口服溶液備案批件》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配制的,申請人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按照原申請配制程序重新提出再次備案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附件2)。
9.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再次備案申請后30日內做出備案是否批準決定。準予備案的應當自決定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予以換發《制備美沙酮口服溶液備案批件》,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二)美沙酮口服溶液的購用
1.藥物維持治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下達的關于“印鑒卡”的規定申請辦理“印鑒卡”。
2.藥物維持治療機構申購美沙酮口服溶液應當出示以
下證明文件:
(1)印鑒卡。
(2)加蓋醫療機構公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其開展藥物維持治療的證明文件。
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單位應當仔細核實內容以及有關印鑒,審核無誤后方可售予美沙酮口服溶液。
(三)美沙酮口服溶液的安全管理
1.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單位應當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聯合下發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運輸管理辦法》(國食藥監安〔2005〕660號)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領運輸證明。
2.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單位應當建立藥物維持治療機構供藥檔案,內容包括“印鑒卡”、美沙酮口服溶液采購明細等。
3.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單位可以通過道路或鐵路行李車將藥品送到藥物維持治療機構,在藥物維持治療機構現場檢查驗收。藥物維持治療機構不得自行提貨。
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單位如果通過道路運送藥品,應當采用封閉車輛,由專人負責押運,運輸中途不得停車過夜。如采用鐵路行李車運輸,應當包裝堅固,防止溶液泄漏。
4.藥物維持治療機構使用、儲存美沙酮口服溶液應當符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關于麻醉藥品使用、儲存的規定。
三、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戒毒治療中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問題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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