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人[2006]180號 |
2006年04月30日 發布 |
局機關各司室: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借用人員管理規定》已經局黨組研究同意,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對現已借用人員按照本規定進行清理,并在2006年5月10日前重新登記報批。 二、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借用人員,由各部門在2006年5月中旬前完成清退。 三、本規定自2006年5月15日起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借用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局機關履行“三定”職責,維護機關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質量,制定本規 第二條 借用人員系指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幫助工作的非在編人員。 第三條 局機關各司室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借用人員幫助工作: 第四條借用部門可以從局直屬單位或有關行政、事業等單位借用人員。借用前應征得借用人員所在單位同意。不得從行政相對人或社會中介組織借用人員。 第五條 借用人員須政治可靠,誠實可信,并能夠勝任借用期間承擔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借用人員應當遵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規則》中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機關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紀律。 第八條 借用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列席司室和局有關會議,可以參與起草有關文件,但不得單獨作為擬稿人。借用人員按照規定可以查閱有關文件和檔案,但不得查閱有關機密和絕密文件。借用人員可以使用局域網。 第九條 借用人員的辦公設備配置,按以下情況辦理: 第十條 借用人員不得單獨出差執行公務。借用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十一條 借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借用期間借用人員一律不轉行政、工資關系,組織關系按黨內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借用工作結束后,借用人員應及時返回原單位,借用部門應向借用人員所在單位反饋借用人員工作表現評價意見。 第十三條 各司室對本部門借用人員負有管理責任,對未經批準擅自借用人員或對借用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將追究有關司室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局辦事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另行審批。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局人事教育司、辦公室(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