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市[2006]176號 |
2006年04月30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了貫徹黨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精神,推動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的發展,方便偏遠地區農民用藥,國家局組織制定了《農村偏遠地區藥柜設置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要求,加強管理,并將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及時上報國家局。
二、本規定適用于沒有衛生醫療機構及零售藥店的農村偏遠地區村級藥柜的申辦及監督管理。 三、藥柜是指以保證村民用藥安全、及時方便為宗旨,由有配送能力的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企業及設在鄉鎮的藥品零售企業,作為藥品經營活動的延伸,在村設置的藥品銷售點。藥品零售企業限于所在鄉鎮行政區域內的村申請設置藥柜。 四、藥品經營企業設置的藥柜經營的品種原則上限于非處方藥,品種目錄由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組織及監督。 六、設置藥柜的條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設置藥柜的條件及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藥柜驗收實施標準》。 八、申請設置藥柜 九、藥品經營企業對所設置的藥柜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并承擔藥品質量責任。藥柜所經營的藥品必須由設置藥柜的藥品經營企業統一配送,藥柜經營人員不得自主進貨。設置藥柜的藥品經營企業應執行藥柜質量管理文件對藥柜經營人員進行相應的藥學及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以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 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藥柜經營行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十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農村藥品供應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置藥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設置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