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安[2006]160號 |
2006年04月20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綜合考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需求總量以及人口、經濟發展等因素,本著“保證供應,強化安全管理,引入競爭機制,確保供應體制轉換期間平穩過渡”的原則,國家局確定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布局(附件1),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國家局和各省(區、市)局按照規定的職責,應于2006年6月30日前,依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安〔2005〕527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本通知發布前經批準設立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重新辦理定點經營手續。 二、各省(區、市)局要嚴格根據《條例》以及《辦法》有關規定和本通知公布的布局,做好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相應的申請受理和審批工作。對原有區域性批發企業已超過本通知公布的布局數量的行政區域,在一定時間內可保留現有區域性批發企業,但應逐步加以調整。 三、各省(區、市)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區域性批發企業實施動態管理,逐步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對不能履行供藥責任或違法、違規經營的企業,應當及時依法取消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資格。 四、各省(區、市)局要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區域性批發企業名單及變更情況,及時報國家局備案并通過政府網站對外公布。 五、國家局將根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需求總量變化等情況,適時對定點批發企業布局進行調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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