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企業申報的政府定價藥品頭孢氨芐等116種藥品制定暫行最高零售價格,印發給你們(見附表),同時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凡通用名在《藥品政府定價目錄》內尚未公布價格的藥品,須經北京市發改委核定暫行最高零售價。
二、凡通用名在《北京市藥品政府定價目錄》內尚未公布價格的藥品,須經北京市發改委核定最高零售價。
三、凡國家發改委已公布代表品最高零售價的藥品,尚未公布不同劑型規格價格的藥品,在本市銷售須經北京市發改委核定最高零售價。
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地方上報的藥品調定價審核程序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1076號)精神,公布一、二類新藥和專利藥品的暫行最高零售價格。
五、醫療機構銷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標藥品,其價格高于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價格執行;低于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的,仍按我委制定的中標藥品臨時零售價格執行。
本通知自2004年4月15日起執行。
二ОО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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