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注[2006]118號 |
2006年03月21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國已全面禁止從野外獵捕豹類和收購豹骨。為妥善解決瀕危保護動物藥材豹骨的使用問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為避免藥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損失,對藥品生產企業現有庫存的豹骨,準許其繼續使用完畢。 二、對非內服中成藥處方中含豹骨的品種,一律將豹骨去掉,不用代用品。去掉豹骨后的中成藥品種涉及質量標準需要修訂,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需要修改的,應按藥品補充申請注冊事項的相應要求上報資料。質量標準修訂的技術審核工作由國家藥典委員會統一負責。 三、對內服中成藥處方中含豹骨的品種,有關藥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具體品種的有關情況,按藥品補充申請注冊事項“替代或減去國家藥品標準處方中的毒性藥材或處于瀕危狀態的藥材”的有關要求上報資料,技術審核工作由國家藥典委員會統一負責。 請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將本通知內容通知轄區內相關藥品生產企業,并督促相關藥品生產企業做好此項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