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4月27日 |
(京發改[2004]775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藥品價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北京市藥品政府定價目錄》內的藥品,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價格,現將替硝唑等11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印發給你們(見附表),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0日起執行。 二ОО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說 明 根據原北京市物價局印發的《北京市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和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改變尚未按通用名公布最高零售價格的政府定價藥品價格公示方法的通知》,我們將對在原北京市物價局印發的《藥品政府定價目錄》內的藥品制定公布最高零售價,現對企業申報的政府定價藥品替硝唑等11種藥品16個劑型規格核定并公布最高零售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