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注[2006]99號 |
2006年03月15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針對當前社會反響藥品名稱混亂、一藥多名等問題,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健康利益,現就規范藥品名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藥品必須使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 二、藥品商品名稱不得有夸大宣傳、暗示療效作用。應當符合《藥品商品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并得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后方可使用。 三、藥品商品名稱的使用范圍應嚴格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除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份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外,其他品種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四、藥品廣告宣傳中不得單獨使用商品名稱,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商標。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冊的藥品,其名稱和商標的使用應當符合《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4號)的要求。對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稱的申請我局將不予批準。 六、為進一步規范藥品名稱,我局將于近期組織開展全國范圍的專項治理整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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