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安[2006]4號 |
2006年01月05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大型醫療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規范醫療機構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的制備和使用,現將《醫療機構制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療機構制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管理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醫療機構凡未按本文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不得制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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