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衛生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中醫藥管理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賽加羚羊、穿山甲、蛇類均是生態、經濟、科研價值極高的陸生野生動物,其產品是許多傳統中醫臨床用藥的重要原料來源。為保護好上述物種資源,兼顧我國傳統中醫藥的可持續發展,在各級政府的指導和關心下,各級林業、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中醫藥管理等部門在控制資源消耗、研究人工繁育技術、規范經營利用行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資源繁育利用激勵機制不健全、資源合理配置措施不到位等諸多原因,上述物種人工繁育一直未能從根本上得到突破,其原料只能依賴現有庫存或從野外、境外獲得。據全國野生動物資源調查結果顯示,我國穿山甲資源急劇下降到瀕危狀況;蛇類資源總量不足20世紀80年代的1/10,并由此在局部地區引發生態問題。此外,賽加羚羊角庫存量嚴重不足,使我國傳統中醫藥正面臨著資源危機,并且走私賽加羚羊角入境的案件時有發生,引起國際社會強烈關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還通過了有關賽加羚羊保護決議,要求加強管理、嚴格執法。
針對上述情況,為正確處理好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的關系,促進野生動物保護和中醫藥事業的協調發展,維護我國總體利益,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賽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類(指國家保護的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列的蛇類,下同)及其產品實行標識管理試點,進一步加強資源保護和規范其產品入藥管理。現將有關具體措施通知如下:
一、停止野外獵捕活動,促進野外資源恢復與增長
根據上述物種資源總量急劇下降的現狀,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須停止核發賽加羚羊、穿山甲和稀有蛇類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或保障人身安全等特殊原因,各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其目的和資源狀況,按國家規定批準獵捕的賽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類,不得直接轉用于其他目的的經營利用活動。
二、建立激勵機制,引導企業參與野外資源恢復和人工繁殖活動
大力恢復野外資源,突破賽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類人工馴養繁殖技術,實現商業性規模化養殖,是解決相關產業原料來源的根本措施。各地要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研究建立“誰投入,誰受益”的激勵機制,引導、鼓勵資源利用企業,積極參與賽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類野外種群恢復和人工繁育活動,突破技術難題。對馴養繁殖技術研究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報國家林業局組織科學論證通過后,可以開展試點予以推廣,國家林業局將在加工利用、出售繁殖所獲的上述物種原材料或產品方面,予以扶持。
三、核查原材料庫存情況,進行登記造冊、標準化封裝和定點保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在近期內,要盡快核實本區域有關單位庫存的賽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類原材料,將核查結果報送國家林業局,并委托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抽查和標準化封裝,對保管點、責任人、數量及封裝編號逐一登記造冊,確保上述原材料的嚴格監管。
四、明確限定原材料使用范圍,宏觀控制資源消耗總量
為確保對資源消耗總量的宏觀控制,今后所有賽加羚羊、穿山甲原材料僅限用于定點醫院臨床使用和中成藥生產,并不得在定點醫院外以零售方式公開出售;稀有蛇類原材料除重點保障醫院臨床使用和中成藥生產外,可適量用于其它重點產品的生產和利用。按照上述要求,需要臨床使用賽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類各類原材料的定點醫院,由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確定,非定點醫院自2008年3月1曰起須一律停止臨床使用上述原材料的活動;因中成藥生產需要利用賽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類原材料的,必須是已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應藥品生產批準文號的企業;其他需要利用稀有蛇類原材料的,須根據資源狀況嚴格控制。上述各類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由國家林業局組織科學論證后下達。
五、嚴格原材料購銷及利用管理,規范流通秩序
為防止非法來源的賽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類各類原材料混入合法流通渠道,核實后標準化封裝、登記在冊的上述原材料,只能銷售給中成藥生產企業、定點醫院和含稀有蛇類成分產品的生產企業,并只能用于生產經批準的中成藥、產品或在定點醫院臨床使用。上述企業、定點醫院需要購買原材料或利用庫存原材料從事相關生產活動或臨床使用時,應說明原材料來源、投料生產或使用計劃,附具有關材料,按國家規定向林業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獲批準后方可實施。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上述行政許可事項時,須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下達的各類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不得超量許可。
六、統一實行專用標識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含賽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類原材料的成藥和產品,開始實行標識管理試點;至2008年3月1日起,所有含賽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類原材料的成藥和產品,須在其最小銷售單位包裝上加載“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后方可進入流通。有關企業具體使用專用標識的數量,根據其按法定程序獲得行政許可的生產數量核算,由國家林業局委托全國野生動植物研究發展中心具體安排。加載有專用標識的上述成藥或產品,其銷售、運輸可不再辦理相關證明。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未依法獲得行政許可的,不得利用賽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類原材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加載專用標識的產品也不得進入流通。對已經生產庫存的,各生產、經營單位須盡快向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經核實和依法履行法定行政許可手續后,參照上述程序一次性安排專用標識。加載專用標識后的上述產品可繼續流通,直至銷售完畢。
七、提高認識,相互配合,加強宣傳,嚴格執法,確保各項保護管理措施順利實施
加強賽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類保護管理,規范其產品生產流通,是根據資源現狀,為維護中醫藥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利益而采取的綜合性管理措施,各級林業、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中醫藥管理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要主動向政府領導報告,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相關企業等單位,并在本部門內指定專門負責領導,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加強部門間溝通和配合,形成合力,特別是對重大問題,要集體研究,爭取問題及時得到解決;要加強宣傳,爭取有關企業和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特別是要告知有關企業等單位,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利用瀕危物種資源或經營未加載專用標識的相應產品屬觸犯法律的行為;要切實加大執法力度,適時組織多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經營利用、走私賽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類原材料的行為,遏制破壞資源的勢頭,確保上述保護管理措施的順利實施。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國家林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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