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市[2007]626號 |
2007年10月15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質量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部署,我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聯合印發了《關于集中整治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廣告的通知》(工商廣字〔2007〕194號),明確了整治工作任務,將“公眾人物為藥品、保健食品功效作證明”的廣告列入整治工作的重點。為切實做好集中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審查含有公眾人物做代言的藥品、保健食品廣告。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依照藥品、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標準和審查程序從嚴審批。在藥品、保健食品廣告中,公眾人物不得以患者、專家學者的形象或名義為產品的功效做證明;公眾人物在介紹或推薦產品的過程中,不得使用絕對化的語言對功效進行肯定和承諾。 二、加大對違法發布藥品、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力度。在集中整治藥品、保健食品廣告專項行動中,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著重加大對“公眾人物代言的違法藥品、保健食品廣告”以及“含有低俗淫穢內容的藥品、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一經發現上述違法廣告,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必要時,應將媒體違法發布廣告的情況向宣傳部門、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抄報。 三、加大對違法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藥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管力度。對公眾人物代言的違法藥品廣告以及含有低俗淫穢內容的藥品廣告,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規定,對相應的藥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其在轄區內的銷售并責令廣告發布者在相應的媒體發布更正啟事;要加大對違法廣告所涉及藥品的抽驗力度,對有關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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