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7月30日 |
京發改〔2004〕1506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改委藥品單獨定價的有關規定,我委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單獨定價的藥品進行評審,并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現將我委單獨制定的紫杉醇等4種藥品價格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附表所列企業的單獨定價藥品,我委將組織定期進行檢查,對實際質量標準達不到提交給論證會的藥品內控質量標準的,將取消其單獨定價資格。
二、附表未列企業生產的同類藥品,一律按原規定的統一價格執行。
三、列入《北京市政府定價目錄》的藥品和國家發改委尚未公布統一最高零售價格的藥品,在我委制定暫行統一最高零售價格后,需要申請單獨定價的企業,可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申請單獨定價的有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
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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