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注[2007]596號 |
2007年09月26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新修訂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新《辦法》的貫徹實施,保證新舊《辦法》的順利過渡和銜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新《辦法》及其相關規定,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落實藥品注冊監管措施,切實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維護公眾健康。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經取得《藥物臨床試驗批件》的品種,其臨床試驗按照原《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關于臨床試驗的要求和《藥物臨床試驗批件》的內容進行。臨床試驗結束后按照新《辦法》的規定申報生產。 三、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請生產的治療類大容量化藥注射劑、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注射劑等高風險品種,國家局藥品審評中心已經完成技術審評送達藥品注冊司的,由藥品注冊司通知申請人申請生產現場檢查,并告知國家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申請人自收到生產現場檢查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家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提出生產現場檢查的申請,國家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在收到生產現場檢查的申請后,組織對樣品批量生產過程等進行現場檢查,確認核定的生產工藝的可行性,同時抽取1批藥品,送負責該藥品標準復核的藥品檢驗所檢驗。 四、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請生產的對除治療類大容量化藥注射劑、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注射劑和生物制品之外的其他注冊申請,在通過技術審評后,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由各省(區、市)局組織開展生產現場檢查和首批產品的抽驗工作,檢驗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首批產品的抽驗可結合各省(區、市)年度藥品抽驗計劃一并進行,具體工作程序和要求由各省(區、市)局自行制定。 五、2007年10月1日起,根據新《辦法》獲得生產批準的品種,其藥品標準即為正式標準。 六、按照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遵照國家局《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械〔2007〕229號)的規定和相關技術要求執行。 七、國家局已發布的藥品注冊各類規范性文件,新《辦法》已有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其原規定同時廢止;新《辦法》沒有規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繼續有效。 八、對新《辦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各地通過國家局網站《28號局令執行專欄》及時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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