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辦[2007]230號 |
2007年04月19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07年4月19日發布。為保證該《辦法》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產品分類問題 二、關于注冊檢測問題 三、關于《辦法》發布前已受理品種的處理問題 (二)對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受理的藥品注冊申請,且屬于《辦法》管理范圍內的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繼續審評。對于申請生產的品種,經審評符合規定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三)對于各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受理的品種,由受理部門繼續審評,產品名稱、產品說明書、產品標準執行《辦法》的有關要求,審查合格后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書;但根據《辦法》有關產品的分類原則,屬于藥品或者屬于第三類產品范圍的品種,申請人應當申請撤回原注冊申請,并根據藥品注冊申請的有關規定或者《辦法》的有關規定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二)對于已經取得新藥證書但沒有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且屬于《辦法》管理范圍的品種,申請人可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提出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申請;亦可自行進行技術轉讓,并由受讓方按照藥品注冊的相關規定提出注冊申請,經國家局藥品注冊司審核同意后轉醫療器械司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新藥證書的技術轉讓工作應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對于根據《辦法》調整為按醫療器械管理的品種,此前按1999年《新生物制品審批管理辦法》獲得的新藥保護期終止。 (四)對于已經獲得藥品注冊批準且屬于《辦法》管理范圍,但尚未完成試行標準轉正的品種,國家藥典委員會繼續完成其試行標準的轉正工作。只有完成試行標準的轉正,相關產品才能申請醫療器械重新注冊。 五、關于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處理問題 (二)對于生產《辦法》管理范圍的品種且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但尚未取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生產企業,在《辦法》實施后,最遲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的換發工作。 六、關于已經批準注冊產品的經營問題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辦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搞好工作銜接,防止出現工作漏洞,同時要注意收集《辦法》執行中的有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將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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