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的管理,防止濫用,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開展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專項檢查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本轄區內組織開展一次針對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的專項檢查,對轄區內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的經營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點檢查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的銷售流向,以及藥品零售企業是否嚴格憑處方銷售等情況。請于2009年1月15日前將專項檢查情況反饋國家局藥品安全監管司。
二、進一步規范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的經營行為
藥品生產企業要對銷售客戶進行全面清理,適度集中銷售渠道,選擇信譽和管理比較好的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該品種,不得向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銷售時,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購買方資質證明材料、采購人員的身份證明等情況,無誤后方可銷售,并跟蹤核實藥品到貨情況;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嚴格憑處方銷售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
三、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對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銷售的,要嚴格依照《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理;對藥品批發企業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銷售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及藥品零售企業未嚴格憑處方銷售,造成濫用并導致嚴重后果的,一律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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