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安[2008]290號 |
2008年06月13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關于魚腥草注射液等7個注射劑有關處理決定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6〕461號)和《關于肌注用魚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劑恢復使用申報資料和程序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6〕474號)有關要求,國家局組織對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恢復復方蒲公英注射液(2ml)肌內注射使用的申請資料進行了審查,對生產情況和條件進行了現場核查,并進行了抽樣檢驗,結果符合恢復復方蒲公英注射液肌內注射使用的相關要求。國家局同意恢復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復方蒲公英注射液(2ml)肌內注射使用。 請各省(區、市)局通知轄區內藥品使用單位,請江西省局通知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并加強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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