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辦[2008]205號 |
2008年04月28日 發布 |
局機關各司室、直屬機關黨委、駐局紀檢組監察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議管理辦法》已于2008年4月21日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會議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精簡會議文件改進會風文風的意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內設機構召開的各種會議及局機關例會,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按照精簡、務實、節儉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規格、數量、規模、會期,改進會議形式,提高會議效率,降低會議成本。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統一管理。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議實行計劃管理、分級審批的辦法。
第六條 對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全國性專題工作會議實行計劃管理。 第七條 辦公室根據國務院批復和局務會議審議結果,將年度會議計劃下達各司室。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得召開年度計劃外的全國性專題工作會議。如確需召開的,須由主辦司室事先專項書面請示分管局領導,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報局長審批。 第八條 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名義召開。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總后勤部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負責同志和辦公室主任,國家局機關各司室、各直屬機構的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議。會議的任務主要是總結部署年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全國性專題工作會議,以局機關司室名義召開,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分管局領導及相關業務人員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部署專項工作。 第十條 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和全國性專題工作會議,應盡量少安排大會發言,確需安排的,原則上不超過5人,每人發言時間不超過8分鐘。 第十一條 會議場所應盡可能安排在局機關禮堂、會議室,使用機關車輛,或安排到財政部確認的會議定點飯店召開。不得租用高級賓館、飯店召開會議,也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嚴禁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等地方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 會議費用應嚴格控制,從嚴審批。各司室應根據年度會議計劃,于會前提出會議經費申請,經辦公室審核后報局領導審批。不得超標準使用會議經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會議經費,不得由地方局支付國家局應支付的會議經費,不得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游覽、發放宣傳材料紀念品等。 第十三條 其他各類小型會議,如研討會、專家論證會等,根據工作需要,以司室名義召開。根據工作內容,合理確定會期,會期原則上不超過1天。會議預算一般應于會前一周報辦公室核準。 第十四條 提倡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和網絡視頻會議。不涉密的會議,特別是直接開到基層的電視電話會議,盡量安排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進行直播。電視電話會議時間一般不超過2小時。
第十五條 局機關例會包括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 第十六條 局務會議成員由局長、副局長、駐局紀檢組組長、辦公室主任、各司司長、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駐局監察局局長組成。由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司室及直屬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副局長、黨組成員召集和主持,參加單位和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第十八條 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準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第十九條 會議記錄由辦公室指定人員擔任,會后及時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后,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
第二十條 各種會議文件資料的存檔、會議費用標準、會議確定事項的督辦,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