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辦[2008]32號 |
2008年02月27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解決目前境內第三類和境外醫療器械集中申報重新注冊審批中的問題,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獲準注冊的境內第三類及境外、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醫療器械,凡我局已正式受理重新注冊申請的,原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在重新注冊審批期間可以繼續使用。 二、在重新注冊審批結果明確后,生產企業應當憑新核發的注冊證書作為產品合法上市的批準證明文件。 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組織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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