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辦[2008]42號 |
2008年02月01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中藥飲片生產質量管理,國家局于2004年下發了《關于推進中藥飲片等類別藥品監督實施GMP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4〕514號),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藥飲片生產企業必須在符合GMP的條件下生產”。為做好該項工作,進一步加強中藥飲片生產、流通、使用的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獲得《藥品GMP證書》的中藥飲片生產企業一律不得從事中藥飲片的生產經營活動。中藥飲片經營企業、使用單位(藥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GMP證書》的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或具有中藥飲片經營資質(批發)的藥品經營企業購進飲片。 二、使用單位從經營企業購進中藥飲片的,必須要求經營企業提供中藥飲片生產企業的《藥品GMP證書》復印件。 三、凡持有《藥品GMP證書》的中藥飲片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工藝規程自行炮制生產,且只能生產銷售認證范圍內的品種。 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中藥飲片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查處。 五、各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應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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