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9月30日 |
京發改[2005] 2114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頭孢呋辛等22種藥品零售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1762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胸腺肽價格按本市現行最高零售價制定,以20mg凍干粉最高零售價12元為代表品按照差比價規則重新核定(附件1)。同時取消北京市胸腺肽單獨定價,均按統一價格執行。
二、對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22種藥品中未列劑型規格,我委依據差比價規則,補充公布本市最高零售價格(附件2)。
三、政府定價藥品中,大容量注射劑的價格,不區分注射用水、氯化鈉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劑(液)類別。
四、各附表中,小容量注射劑在價格上不區分容器類型和材料差別,裝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價格上不予區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劑統一價格執行;大容量注射劑以同容量規格的玻璃瓶為價格基礎,按塑料瓶加2元、軟袋不區分材質均加4元執行。
五、凡涉及本通知所公布頭孢呋辛等22種通用名的藥品,以前公布的價格一律廢止。本通知中未公布的不同劑型規格,須經我委重新核定并公布,方可在本市銷售。
六、本通知附表所列藥品價格自執行之日起,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銷售降價藥品的實際加價率最高一律不得超過15%。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使用降價藥品行為的監管,采取切實措施,做到各醫療機構銷售降價藥品的數量不能因降價而發生明顯變化。
七、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不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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