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07〕474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九味羌活顆粒等278種中成藥內科用藥最高零售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312號),對其中55種藥品的177個補充劑型規格,我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藥品差比價規則,制定了本市暫行最高零售價格。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凡納入此次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調整范圍的278種藥品,此前公布價格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為準。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價率的規定,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實際采購價高于500元的,最高加價額不得超過75元。
二、瓶裝、盒裝和袋裝口服固體制劑價格,原則上不區分包裝材料差別,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裝單位統一價格執行。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不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2007年3月28日起執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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